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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二年级学生。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只限于学院内,且有转专业计划的专业。每个学生一次只能向一个专业提出转入申请。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跨专业招生类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转入专业制定的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专业前30%。
  
2.有明显专业特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和发展潜质,并已取得相应成果,如获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作品,在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学生。
  
2.国防生。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办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 各专业两次允许接受转入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各专业可以转入的学生数由教务处公布。
  
2.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入专业学生考核选拔办法,并向学生公布。
  
3.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一年级工作部管理的学生向一年级工作部提出申请。
  
4. 学生所在学院(部)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出所在专业并签署意见,由学生本人将申请表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5.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选拔和公示工作,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6. 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第四周起到转入专业学习,所缺课程自行补上。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毕业时学校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同一名称课程,如果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原专业的课程学分数,可以在转入专业中申请免修。其余已取得学分的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则按公共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库,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