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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切实了解和掌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一、 听课次数
  1.校级领导每学年不少于8次。
  2.教务处及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学年不少于10次。
二、 听课范围
  1.校级领导在全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听课。
  2.教务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全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听课。
  3.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主要在本学院教师所授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师为本学院学生所授课程范围内听课。
三、 听课要求
  1. 每学期第一周,学校、教务处、各学院领导干部应到各教学楼检查教学秩序、听课,对在检查、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教务处第一周末汇总检查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 听课的领导干部应尊重授课教师,听课不得迟到,课中不得接打电话,每次听课至少听完1学时。
  3. 听课时必须携带“山东理工大学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认真做好听课记录,按照表中列出的评价项目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对课堂内容或其它方面的问题写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主动与师生交流。
  4. 听课的领导如在听课中发现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如发现属于非本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
  5. 听课人员随机听课,不做事先通知。
四、 听课管理
  1.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级领导听课记录表的发放和收集,教务处每学期末进行归档。
  2. 教务处质量管理科负责教务处领导听课记录表的发放、收集和归档。
  3. 各学院教学管理科负责学院领导干部听课记录本的发放和收集,并由学院归档管理。学院每学期末应对本学期的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听课情况总结。
  4. 教务处要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听课人员座谈会,在汇总听课情况总结和座谈会讨论情况的基础上,写出全校的领导干部听课情况总结。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