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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制度

入党积极分子除听取辅导报告、参加集体学习活动外,应自学《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法规,以及《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院(系)要建立健全业余党校及有关制度,具体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培训工作。业余党校的校长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院(系)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负责学员的结业备案工作,负责提供培训自学辅导教材、辅导讲座录像和学员结业登记表等。
  (三)参加培训的学员,要遵守学习纪律,端正学习态度,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思考问题。各党委、党总支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严格考勤和考核。考核成绩的评定应包括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两个方面,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四)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五、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是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我校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建立一支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的组织形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头部署、自主教考、统一结业的体制进行。
  (二)教学院(系)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各院(系)党校负责进行集中培训。各院(系)应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院(系)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培训授课方式、授课教师、授课地点、授课计划、辅导材料、考核方式等。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书面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培训学员结业的重要依据。培训结束后,学员要进行自我学习总结,并认真填写党校结业登记表,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查并确定考核成绩,签署意见后,连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员登记表》报学校党校办公室备案。
  (三)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由校党校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四)各党支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成立 “学理论、学党章”小组,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和积极要求进步的优秀青年学生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
  二、培训的时间安排
  各级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一般每学期安排一期。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学时总数不能少于40学时。培训时间安排一般为集中辅导14学时,个人自学20学时,小组讨论交流2-4学时,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等2-4学时,结业考试2学时。各院(系)党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时间作适当调整。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主要是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使他们在不断加深对党的认识的基础上,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成为“三个代表”思想的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