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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山东理工大学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山东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学院办学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学院责权利的统一,有利于实现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原则。

第三条 科学界定学院职责,积极推进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学院自主管理与学校宏观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学院在日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决策科学、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学院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

学院的主要权限与职责如下:

(一)本专科教学

1.负责学院的专业、课程建设。

2.根据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制定学院二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学院的专业教学平台建设,与相关学院共建学科基础教学平台。

4.制定学院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实践环节教学大纲。

5.负责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6.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7.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资源共享。

8.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9.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教学工作。

(二)研究生教学

1.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2.负责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

3.负责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

4.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送审和答辩。

5.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研究生教学工作。

(三)学科建设

1.制定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学位点建设。

3.负责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学科项目的申报、建设与管理。

4.负责创新研究团队的建设与管理。

5.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四)科研工作

1.制定学院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推荐。

3.制定学院科研管理政策。

4.负责学院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5.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资料收集、成果统计和归档。

6.积极开展科研对外合作与服务。

7.负责学院的学术道德建设。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科研工作。

(五)人事工作

1.拟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核定的岗位、数额,负责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聘任、考核与管理;负责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与管理。

3.负责学院同类岗位之间的人事调配。

4.拟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5.制定学院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学院教职工的考勤、奖惩等日常管理。

7.协助人事处做好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人事工作。

(六)学生工作

1.负责本院学生(包括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2.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奖惩的具体工作;负责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建议。

3.负责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4.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5.负责学生档案管理。

6.组织学院学生开展科技文化、社会实践活动。

7.负责学院共青团工作,指导学生会和社团工作。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学生工作。

(七)财务工作

1.制定学院的经费管理制度。

2.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审定。

3.负责学院包干经费及其它各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4.组织专项经费的申报和实施。

5.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财务工作。

(八)资产与能源管理

1.负责学院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保证安全完整。

2.制定资产与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3.负责学院内设备的调配使用,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4.拟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学校审批;自主制定自筹经费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可利用闲置资产的处置收益更新设备。

5.参与或负责学院申请购置重要设备的招投标、采购和验收。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九)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1.负责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2.负责学院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3.负责学院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

4.负责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学院的师德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十)安全稳定工作。

1.负责师生的法制安全教育。

2.负责平安校园建设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

3.负责学院的保密工作教育。

                                       第三章学院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的基本原则,对学院重大事项共同负责。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2.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5.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和其他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6.招生相关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年度经费预算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拟定,大额度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8.内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及负责人的聘任。

9.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1.其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也可根据议题或需要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可根据学校相应规定,设置综合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学生事务办公室等科级建制的机构,具体实施学院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可设置系或教研室。系或教研室无行政级别,是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基本单位。系一般以本科专业为基础组建。系主任的聘任与考核,由学院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的民主决策机构。承担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第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1.讨论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方案。

2.讨论审议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3.研究决定学院教师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并按相关规定向学校推荐。

4.研究决定学院教研项目、科研项目立项和评奖的推荐。

5.讨论审议学院实验室建设及其他资源配置原则。

6.讨论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7.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研究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决定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其它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学院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学院目标按学校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包括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任务目标。一般在干部换届聘任后,学校与学院签订《任期目标管理任务书》。三年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初,学校与学院签订《年度目标管理任务书》,年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管理目标主要由教学工作、科研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等5个方面组成。

第十八条 管理目标的制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目标,综合考虑各学院发展现状和学校的长期投入情况,拟定各学院的目标管理任务书。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管理任务书。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考核。学校制定学院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项考核办法对学院进行单项考核。学校根据单项考核成绩确定学院综合考核等级。单项及综合考核等级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院务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监督。学院的人事安排、考核奖惩、岗位聘任、进修培训、绩效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办法、措施、程序、结果要做到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全院教职工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对学院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决议决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目标管理及考核、党政共同负责制等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