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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保证党员质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宏观调控,突出发展重点,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保证质量,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激发广大群众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新生入校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对已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支部要派专人进行谈话,并要求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第五条 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扩大民主,拓宽渠道,支部委员会要在广泛征求党小组、共青团组织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各党支部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考察情况要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要在培养联系人考察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 各教学院系的党校负责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校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由校党校统一进行培训。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整院系、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到新的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则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列为发展对象应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
第十一条 发展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在政治审查的同时,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综合性的现实表现材料。
考察内容应对照党员的条件进行,着重考察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群众观念、团结协作、带头作用、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正常情况下,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应稳中有升,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且近一年来无不及格现象,否则一般不予发展。
考察方式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个别了解情况等。对于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进一步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我校实际,制定好党员发展计划,报校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初根据校党委制定的发展计划,上报本学期的《发展对象情况表》。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须整理好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检查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上报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函、外调材料;4.综合政审材料;5.现实表现材料;6.《申请入党人登记表》;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8.《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9.《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发展共青团员入党);10.参加党校培训的有关材料;11.公开答辩材料;12.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组织员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安排组织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包括详细审查材料、民意测验、了解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与申请入党人谈话等。考察情况要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 材料返还基层组织,由党支部对预审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和学习成绩、培养和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群众对党员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向党组织提出,各级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经公示无异议者,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申请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申请人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帮助。
2.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
3.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入党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评议;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入党申请人表态。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支部大会决议包括的内容有:1.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2.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3.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4.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5.党员到会及大会表决情况,包括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及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前,组织员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组织员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授权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党员,审批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意见的格式是:经党委(总支委员会)研究,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审批结束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交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形成审查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审批。审查意见的格式是:经党委(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支部大会决议,请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查备案工作,上半年一般在6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一般在12月20日前完成。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下一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还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继续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党员预备期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一般以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组织进行,本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应参加宣誓大会,并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支部也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半年要评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
预备党员调整院系、调动工作、毕业离校或离退休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范围和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履行以下手续: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同时全面总结本人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表现;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审批。
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预备党员本人汇报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通报支部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按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评议;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转正党员表态。
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1.开会的时间、地点。2.党员到会的情况,即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3.大会表决情况,即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按期转正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4.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批准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要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从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要随时进行检查,加强工作调研,重要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组织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对违反规定吸收党员,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的,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要严肃批评。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